九游会J9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NEWS
九游会J9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NEWS CENTER
J9九游会中国黄彦钦|制度转译与权力配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建构|欧美vo
- 分类:九游会J9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来源:j9集团环境设备
- 发布时间:2025-11-03 12:00
【概要描述】 低空经济作为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低空空域的新兴经济形态,已成为国家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然而欧美vodafonewifi18,低空空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求与传统行政管控模式之间存在深层冲突,这导致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产业生态发展相对滞后。作为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制度枢纽,特许经营权不仅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的契约化转译,还可通过正外部性捕获机制和资产专用性缓解路径,提升低空经济的运
J9九游会中国黄彦钦|制度转译与权力配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建构|欧美vo
【概要描述】 低空经济作为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低空空域的新兴经济形态,已成为国家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然而欧美vodafonewifi18,低空空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求与传统行政管控模式之间存在深层冲突,这导致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产业生态发展相对滞后。作为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制度枢纽,特许经营权不仅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的契约化转译,还可通过正外部性捕获机制和资产专用性缓解路径,提升低空经济的运
- 分类:九游会J9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来源:j9集团环境设备
- 发布时间:2025-11-03 12:00
低空经济作为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低空空域的新兴经济形态ღ★ღ★,已成为国家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ღ★ღ★。然而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低空空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求与传统行政管控模式之间存在深层冲突ღ★ღ★,这导致基础设施ღ★ღ★、核心技术及产业生态发展相对滞后ღ★ღ★。作为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制度枢纽ღ★ღ★,特许经营权不仅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的契约化转译ღ★ღ★,还可通过正外部性捕获机制和资产专用性缓解路径ღ★ღ★,提升低空经济的运行效能ღ★ღ★。法理层面ღ★ღ★,低空空域的国家所有权地位为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ღ★ღ★;制度架构层面ღ★ღ★,应确立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ღ★ღ★,厘清其授予与行使主体ღ★ღ★、客体范畴及权能边界ღ★ღ★;规则设计层面ღ★ღ★,需要将信赖保护原则嵌入制度核心ღ★ღ★,建立涵盖技术能力ღ★ღ★、安全评级与生态贡献的多维授予指标体系ღ★ღ★,并构建全周期监督机制与争议解决路径ღ★ღ★,为低空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ღ★ღ★。
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资源为载体ღ★ღ★,将各类有人驾驶和无人智能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与各产业领域进行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ღ★ღ★。2021年ღ★ღ★,国务院《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写入国家规划ღ★ღ★。2023年ღ★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ღ★ღ★。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ღ★ღ★,将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积极培育ღ★ღ★,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引擎ღ★ღ★。低空经济作为提升低空空间利用效率ღ★ღ★,推动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现代化的战略举措ღ★ღ★,其发展核心问题在于基础设施建设与低空空域管理ღ★ღ★。特许经营作为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枢纽性制度安排ღ★ღ★,在应对低空经济发展问题ღ★ღ★、实现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显著的战略意义和发展潜力ღ★ღ★。2024年ღ★ღ★,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指出ღ★ღ★,“持续推进空管体制改革ღ★ღ★,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ღ★ღ★,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ღ★ღ★,“以深入推进政企分开ღ★ღ★、政资分开ღ★ღ★、特许经营ღ★ღ★、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ღ★ღ★,为低空经济领域嵌入特许经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ღ★ღ★。
当前ღ★ღ★,法学领域对低空经济的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ღ★ღ★,现行研究成果多集中于低空空域的权属配置ღ★ღ★、政策转化路径以及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等基础性议题ღ★ღ★。对于具备市场准入和公共治理双重属性的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ღ★ღ★,尚未形成充分的理论聚焦与实践论证ღ★ღ★。有学者立足于行政属性ღ★ღ★,从低空经济领域的价值位阶视角提出ღ★ღ★,发展低空经济需兼顾飞行服务的绝对安全与低空空域的合理使用要求ღ★ღ★,经营者只能通过竞拍形式获取特许经营权后方可进入低空经济飞行服务市场ღ★ღ★。亦有学者从法政策学的视角出发ღ★ღ★,以“有限赋权”作为低空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理念ღ★ღ★,认为低空经济不应拘泥于航空特许经营ღ★ღ★,而应通过服务型监管模式聚焦空域分级ღ★ღ★、军地协调以及应急处置三大领域ღ★ღ★,从而避免低空经济发展之初呈现行政过度干预之态ღ★ღ★。此外ღ★ღ★,还有学者从低空空域公共价值保障的维度提出ღ★ღ★,在综合考虑低空空域使用各项因素的情形下ღ★ღ★,应限缩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的适用范围ღ★ღ★。概言之ღ★ღ★,目前法学界对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缺乏系统性ღ★ღ★、多样性的研究成果ღ★ღ★,没有对特许经营制度嵌入低空经济的理论逻辑深入剖析ღ★ღ★,没有从微观视角拆解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造ღ★ღ★,亦没有从宏观角度提出的法律适用方案ღ★ღ★。
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作为低空经济这一新兴经济业态发展的战略抓手ღ★ღ★,从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维度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ღ★ღ★。但如若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权利构造模糊ღ★ღ★、法律适用不清等缺陷ღ★ღ★,可能会阻断低空经济全产业发展链条ღ★ღ★,抑制市场创新活力ღ★ღ★,甚至引发“政府越位替代市场”的负面效应ღ★ღ★。2024年11月ღ★ღ★,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平阴县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中标公告》ღ★ღ★,全国首例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出让落地ღ★ღ★。然而ღ★ღ★,低空空域权属争议ღ★ღ★、被特许人的主体适格问题以及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范围不明ღ★ღ★,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质疑ღ★ღ★,致使该招标在数月后停止ღ★ღ★。为此ღ★ღ★,如何确保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ღ★ღ★,如何平衡低空经济领域的“管制”与“放松”矛盾ღ★ღ★,如何构建符合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的特许经营权ღ★ღ★,均有待进一步研究ღ★ღ★。有鉴于此ღ★ღ★,本文拟从特许经营制度出发ღ★ღ★,全面分析特许经营权在低空经济中的价值定位与法理依据ღ★ღ★,并提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建构路径与法律适用规则ღ★ღ★,以期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市场配置与行政管控的冲突ღ★ღ★,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ღ★ღ★。
随着无人机ღ★ღ★、低空旅游J9九游会中国ღ★ღ★、城市空中物流等低空经济业态的迅速崛起ღ★ღ★,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ღ★ღ★,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ღ★ღ★、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ღ★ღ★,实现低空资源的高效利用ღ★ღ★,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ღ★ღ★。将特许经营权嵌入低空经济领域ღ★ღ★,能够基于特许经营权对公共事务的契约化再造与经济效能的帕累托改进ღ★ღ★,推动低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ღ★ღ★。同时ღ★ღ★,在法律层面上ღ★ღ★,国家的低空空域所有权也为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提供了依据ღ★ღ★。
特许经营权是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枢纽性制度ღ★ღ★,其通过权利束的精准配置实现公共资源价值最大化ღ★ღ★。将特许经营权嵌入低空经济领域ღ★ღ★,既能够对公共事务进行契约化再造ღ★ღ★,实现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转译与监管责任的契约性重构ღ★ღ★;又能构建正外部性捕获机制ღ★ღ★、破解资产专用性难题ღ★ღ★,实现经济效能的帕累托改进ღ★ღ★。具言之ღ★ღ★,特许经营权通过推动公共事务的契约化重构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ღ★ღ★,不仅有助于提升低空经济的发展质量ღ★ღ★,也为通过培育新质生产力来赋能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ღ★ღ★。
美国学者德隆·阿西莫格鲁和詹姆斯·罗宾逊认为ღ★ღ★,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优劣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变化ღ★ღ★。低空经济作为新兴市场领域ღ★ღ★,本质是技术创新和应用拉动的市场经营活动ღ★ღ★。当国家以“有形之手”介入和干预时ღ★ღ★,面临“管制”与“放松”的主导性矛盾ღ★ღ★。若将其置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下ღ★ღ★,让政府凭借行政命令对各项低空公共事务进行全面干预ღ★ღ★,易产生资源配置不均ღ★ღ★、效率低下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ღ★ღ★。反之ღ★ღ★,将其置于完全的市场自由竞争模式下ღ★ღ★,易催生安全隐患ღ★ღ★,增加低空经济的负外部性ღ★ღ★。对此ღ★ღ★,需要超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的传统思维局限ღ★ღ★,兼顾“市场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的立场ღ★ღ★,确立平衡“放松”与“管制”的逻辑主线ღ★ღ★。
政府特许经营权是经由公权力部门依法定程序选择ღ★ღ★,经营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从事某种特定行业ღ★ღ★、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或经营某项公用事业产品的排他性权利ღ★ღ★。特许经营制度缘起于17世纪的法国ღ★ღ★,彼时的法国政府为了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ღ★ღ★,将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特许给私人公司ღ★ღ★。这些公司负责筹集资金ღ★ღ★、建设道路ღ★ღ★,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ღ★ღ★,以收取通行费作为回报ღ★ღ★。由此可见ღ★ღ★,特许经营权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转译ღ★ღ★,即通过赋权ღ★ღ★,将传统的行政命令转化为可交易的产权单元ღ★ღ★,以此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的建设与营运ღ★ღ★。在低空经济领域引入特许经营权ღ★ღ★,将低空空域使用权等公共资源划分为物流ღ★ღ★、应急ღ★ღ★、观光等特许经营单元ღ★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ღ★ღ★,通过拍卖实现低空治理权向运营权的转化ღ★ღ★,不仅能提高低空经济发展效率ღ★ღ★,也能激励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人利用公共设施(如低空空域使用权)开发和完成基础设施工程ღ★ღ★。
进言之ღ★ღ★,特许经营权在市场化低空空域管理权之余ღ★ღ★,还能基于契约化监管责任强化政府调控ღ★ღ★。在低空经济中ღ★ღ★,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关还担负保障低空飞行安全ღ★ღ★、保护生态环境等监管责任ღ★ღ★。随着低空经济的高速发展ღ★ღ★,低空飞行涉及的技术ღ★ღ★、服务ღ★ღ★、环境等层面日益复杂化ღ★ღ★、精细化ღ★ღ★,传统的航空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其多样化和复杂性ღ★ღ★,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难以完全覆盖其运营全过程ღ★ღ★。概言之ღ★ღ★,低空经济的复杂性决定了仅仅依赖政府的行政外部监管无法达到最佳效果ღ★ღ★。以法律的视角观之ღ★ღ★,特许经营权作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体ღ★ღ★,定义了公私之间的相互关系ღ★ღ★,分配着风险和责任ღ★ღ★。其中ღ★ღ★,强制性规范是行政外部监管的留白ღ★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ღ★ღ★,弥补监管层面任意性规范刚性不足的缺陷ღ★ღ★;任意性规范则是行政裁量权的外化ღ★ღ★,在协议中灵活转化ღ★ღ★,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风险与情境ღ★ღ★,保障制度运行的柔性与包容性ღ★ღ★。特许经营权能够通过协议条款设置安全标准ღ★ღ★、质量要求以及服务规范ღ★ღ★,将低空经济的安全监管责任与特许经营权人的权利深度绑定ღ★ღ★。由此将公共安全标准内化为企业履约义务ღ★ღ★,分化政府的监管责任ღ★ღ★,弥补刚性监管的不足ღ★ღ★。强制性规范以公权力保障公共利益ღ★ღ★,任意性规范体现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衡平ღ★ღ★。两者相辅相成ღ★ღ★,构建政府外部监管和企业内部自律的协同监管体系ღ★ღ★,实现监管责任的精准化落地ღ★ღ★,避免传统行政手段下存在的过度依赖行政执行ღ★ღ★、滞后性强ღ★ღ★、监管成本高等问题ღ★ღ★。
在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ღ★ღ★,特许经营权通过契约化再造低空领域公共事务ღ★ღ★,实现了对低空经济治理框架的重构ღ★ღ★。这一制度重构超越了传统的“政府授权—企业经营”模式ღ★ღ★,构筑了政府调控和市场自由之间的协同发展机制ღ★ღ★。其凭借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转译ღ★ღ★,将低空经济的行政治理权演化为市场经营权ღ★ღ★,以期透过民营资本强化低空基础设施建设ღ★ღ★;契约化传统行政模式项下的监管ღ★ღ★,平衡私法自治与公共利益ღ★ღ★,从而构建政府与企业协同监管体系ღ★ღ★。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ღ★ღ★,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ღ★ღ★,推动商业航天ღ★ღ★、低空经济ღ★ღ★、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ღ★ღ★。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在于破解产业内部的顽疾ღ★ღ★,提高产业的经济发展效能ღ★ღ★。低空经济作为涵盖无人机ღ★ღ★、飞行器ღ★ღ★、物流等多领域的新兴经济发展样态ღ★ღ★,存在显著的正外部性和资产专用性难题ღ★ღ★。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表明ღ★ღ★,其能够构建正外部性捕获机制ღ★ღ★,并破解资产专用性难题ღ★ღ★,实现经济效能的帕累托改进ღ★ღ★。因此ღ★ღ★,特许经营权成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ღ★ღ★。
为了适应新经济发展态势ღ★ღ★,大量国家财政投入低空经济领域ღ★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生态布局ღ★ღ★,以期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ღ★ღ★。因此ღ★ღ★,低空经济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ღ★ღ★。特许经营权作为政府授权特定企业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经营的权利ღ★ღ★,对于捕获这种正外部性具有重要作用ღ★ღ★。将特许经营权置于低空经济领域ღ★ღ★,一方面能够将低空空域等公共资源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共享给效率最佳的企业ღ★ღ★,形成协同效应ღ★ღ★,提高低空资源的利用率ღ★ღ★,使低空经济的正外部性最大化ღ★ღ★;另一方面ღ★ღ★,特许经营协议内部的服务质量和技术要求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ღ★ღ★,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ღ★ღ★,使社会福利最大化ღ★ღ★。另外ღ★ღ★,政府能够通过特许经营权的拍卖或招标获得特许经营费用ღ★ღ★,用以承担政府因低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外部成本ღ★ღ★,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ღ★ღ★。
特许经营权的引入对于吸引企业投资低空经济也有所裨益ღ★ღ★。将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积极培育ღ★ღ★,政府的财政投资是必需品ღ★ღ★。随着低空经济产业生态的迅速发展ღ★ღ★,单纯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ღ★ღ★。此时ღ★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成为关键举措ღ★ღ★。但是由于低空经济发展面临资产专用性难题ღ★ღ★,特别是基础设施和技术研发领域ღ★ღ★,高额的前期投入和运营维护成本以及较强的专用性ღ★ღ★,使得企业投资趋于谨慎ღ★ღ★。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垄断性权利ღ★ღ★,其在特定时空范围内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地位ღ★ღ★。特许经营权的高壁垒属性不但能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越的环境ღ★ღ★,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ღ★ღ★,还能形成“卖方市场”ღ★ღ★,降低要素成本ღ★ღ★,获得价格优势ღ★ღ★,提高绩效和利润水平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构建ღ★ღ★,能够充分发挥特许经营权的高壁垒优势ღ★ღ★,降低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ღ★ღ★。一方面依托优越的融资能力缓解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压力ღ★ღ★,另一方面凭借行政权力赋予的垄断地位获取高于边际成本的垄断利润ღ★ღ★,提高风险回报率ღ★ღ★。另外ღ★ღ★,特许经营权的引入还能缓解企业“为他人做嫁衣”的后顾之忧ღ★ღ★,提升企业的创新意愿与能力以及资源配置效率ღ★ღ★。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ღ★ღ★,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前提是政府或者国家对该领域享有占有ღ★ღ★、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ღ★ღ★。基于此ღ★ღ★,在低空经济领域嵌入特许经营权ღ★ღ★,其核心在于明确国家对低空空域的所有权ღ★ღ★。
空域作为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ღ★ღ★。依我国法制惯例ღ★ღ★,其初始权利应由全体公民享有ღ★ღ★,并交由具有公益职能的公共组织管理ღ★ღ★。然而ღ★ღ★,无论是诸如《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航空领域法律法规ღ★ღ★,还是《宪法》《民法典》这类基本法ღ★ღ★,都尚未明确低空空域的权属性质ღ★ღ★。《民法典》虽在第246条规定ღ★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ღ★ღ★,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ღ★ღ★。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ღ★ღ★。法律另有规定的ღ★ღ★,依照其规定”ღ★ღ★,并在第247-254条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衍生规定ღ★ღ★,但并未提及低空空域的所有权归属ღ★ღ★。据此ღ★ღ★,基于物权法定原则ღ★ღ★,低空空域似乎并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ღ★ღ★,也即无所谓所有权权属问题ღ★ღ★。
实际上ღ★ღ★,针对这一问题ღ★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保持开放的态度ღ★ღ★,其指出ღ★ღ★:“有的认为ღ★ღ★,本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ღ★ღ★,应当增加规定空域ღ★ღ★、航道ღ★ღ★、频道ღ★ღ★、无居民岛屿ღ★ღ★、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ღ★ღ★。考虑到国有财产范围很宽ღ★ღ★,难以逐项列全ღ★ღ★,所提出的增加规定的有些内容是否属于物权编上的物ღ★ღ★,也有争议ღ★ღ★。因此ღ★ღ★,本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现行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ღ★ღ★,根据本条ღ★ღ★,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时做出具体规定ღ★ღ★。”上述解释能够视为立法理由ღ★ღ★,具有相当的权威性ღ★ღ★。该解释的核心旨趣在于尽管《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ღ★ღ★,但只要其他法律认可了该物权ღ★ღ★,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则承认存在该物权ღ★ღ★。因此ღ★ღ★,对空域所有权的讨论需转换到其他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
当前ღ★ღ★,《民用航空法》对空域内容有所涉猎ღ★ღ★,但并未明确规定空域所有权的权属ღ★ღ★。其仅在第70条规定ღ★ღ★:“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ღ★ღ★。”然而ღ★ღ★,从逻辑上看ღ★ღ★,该条规定的根本前提是承认国家对空域的所有权ღ★ღ★。一般而言ღ★ღ★,国家主要通过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或者对主体财产的强制性剥夺或移转等行政性质的管理ღ★ღ★,来实现对本国境内一切资源(无论其所有权权属)的管理ღ★ღ★。但是ღ★ღ★,对于空域这类公共资源ღ★ღ★,国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的核心便是对该自然资源的控制与调配ღ★ღ★。如果不承认国家对空域的所有权ღ★ღ★,那么国家对空域资源的初始配置便不存在正当性ღ★ღ★。毕竟作为一个民主集中制国家ღ★ღ★,很难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形下ღ★ღ★,对任何所有权不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一刀切”式的剥夺或配置ღ★ღ★。相形之下ღ★ღ★,如若承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ღ★ღ★,则对该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于法律逻辑上便相对顺畅ღ★ღ★。因此ღ★ღ★,《民用航空法》第70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得出ღ★ღ★,国家拥有对空域的统一管理权ღ★ღ★,就是承认了国家对空域的所有权ღ★ღ★。
此外ღ★ღ★,在目的解释的维度也能得出与文义解释趋同的结论ღ★ღ★。客观来讲ღ★ღ★,尽管物权法定原则是认定物权的绝对标准ღ★ღ★,并被世界各国所接纳ღ★ღ★,但是在社会政治经济高速变化的当下ღ★ღ★,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可能不敷使用ღ★ღ★,严格来说ღ★ღ★,过于拘泥于物权法定原则或许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ღ★ღ★。比如ღ★ღ★,虽然《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ღ★ღ★,但基于行业习俗和惯常做法ღ★ღ★,市场中存在的让与担保学界和司法系统都予以认可ღ★ღ★。因此ღ★ღ★,只要国家实际上行使了绝对的支配权ღ★ღ★,就应承认物权的性质ღ★ღ★,即属于事实上的物权ღ★ღ★。事实上ღ★ღ★,从前述《民用航空法》第70条规定可知ღ★ღ★,国家对空域具有绝对的支配权ღ★ღ★,能够排他地决定空域的归属ღ★ღ★、使用和处分ღ★ღ★。运营主体对空域使用权的获取ღ★ღ★,必须经过空域主管部门的审批ღ★ღ★。此种对空域的绝对支配ღ★ღ★,依赖于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ღ★ღ★,即作为公共资源的空域如若缺乏统一的支配利用ღ★ღ★,往往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ღ★ღ★。具体而言ღ★ღ★,缺乏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公共资源ღ★ღ★,难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排他性支配ღ★ღ★。当任何主体都有权对该公共资源行使使用权时ღ★ღ★,必然会导致对公共资源的滥用ღ★ღ★。作用于低空空域上ღ★ღ★,便会显著地增加无人机的“黑飞”“乱飞”现象ღ★ღ★。有学者指出ღ★ღ★:“开放获取拥挤的自然资源的无情逻辑就是导致可怕的结局”ღ★ღ★,“这个问题有两种清晰的解决方法ღ★ღ★:资源由一个人拥有(这个人将有激励投资在资源的留存或使用上ღ★ღ★,并组织他人使用)或者设计一种可执行并有效限制使用公共资源的方法ღ★ღ★。”因此ღ★ღ★,避免此类“公地悲剧”的发生ღ★ღ★,其本质是强化自然资源的产权ღ★ღ★,法律保障产权才能保障财产利用的效率ღ★ღ★。但是ღ★ღ★,对于低空空域这类自然资源而言ღ★ღ★,将其所有权赋予个体显然不符合实际ღ★ღ★。相形之下ღ★ღ★,由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部门将此类资源形成公共产权并进行管理则较为合理ღ★ღ★。我国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国家管理并行使权利ღ★ღ★,符合上述逻辑ღ★ღ★。此时ღ★ღ★,国家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部门掌握着公共产权ღ★ღ★,其中便包含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ღ★ღ★。
基于同样的理由ღ★ღ★,我国《宪法》第9条以“列举+兜底”的开放形式规定了矿藏ღ★ღ★、水流ღ★ღ★、森林J9九游会中国ღ★ღ★、山岭ღ★ღ★、草原ღ★ღ★、荒地ღ★ღ★、滩涂等自然资源ღ★ღ★,都属于国家所有ღ★ღ★。其中虽然没有提及低空空域ღ★ღ★,但在法解释学上应认为其涵摄于该条的调整范围之内ღ★ღ★。该条为了防止遗漏ღ★ღ★,使用了一个“等”字ღ★ღ★,为低空空域等新型自然资源纳入其调整范围预留了空间ღ★ღ★。
低空空域的国家所有权避免了国家管理时的权属争议ღ★ღ★,并为设置特许经营权奠定了权利基础ღ★ღ★。尽管考虑到低空空域的公共资源属性ღ★ღ★,国家在设立特许经营权时并不能将所有权转让ღ★ღ★,但能够将所有权上的使用权能独立出来ღ★ღ★,使得国家能够将低空相关运营权转让ღ★ღ★,为国家设立低空特许经营权提供可行方案ღ★ღ★。
尽管特许经营权于低空经济的特殊价值ღ★ღ★,确立了特许经营权嵌入低空经济领域的合理性ღ★ღ★,国家的低空空域所有权在法律层面为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提供了依据ღ★ღ★,但是ღ★ღ★,低空经济项下特许经营权模糊不清的权利构造依旧阻碍着其推广适用ღ★ღ★。为此ღ★ღ★,需进一步探讨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造ღ★ღ★。换言之ღ★ღ★,要明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ღ★ღ★,确立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主体结构ღ★ღ★、客体范畴以及权能配置ღ★ღ★。
特许经营权既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交易对象ღ★ღ★,又是一项公共性的社会产品以及垄断权利ღ★ღ★。低空经济领域也不外如是ღ★ღ★。基于经济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ღ★ღ★,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项公权还是私权尚存在争议ღ★ღ★。一方面ღ★ღ★,侧重于特许经营权的经济价值与财产属性的ღ★ღ★,理所当然地把特许经营权置于民事法律规范之中ღ★ღ★,强调其私权属性ღ★ღ★;另一方面ღ★ღ★,强调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社会公益产品以及政府对它的监管职责ღ★ღ★,显然会倾向于将特许经营权纳入行政法律规范ღ★ღ★,凸显其公权属性ღ★ღ★。
尽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政府依照内部程序单方决策的结果ღ★ღ★,但是英国2024年颁布的《指导-特许经营合同》第11条规定ღ★ღ★:“与其他类型的公共合同一样ღ★ღ★,特许经营合同必须以金钱利益为目的ღ★ღ★。”由此可见ღ★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既不是福利性的授予ღ★ღ★,也不是无偿的公共资源开放ღ★ღ★,而是为了取得市场性回报ღ★ღ★。换言之ღ★ღ★,特许经营的内容显然具有经济上的可交易性ღ★ღ★。这种经济上的可交易性决定了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属性应是协议性ღ★ღ★。为此ღ★ღ★,对特许经营权法律属性的讨论可以转换为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契约ღ★ღ★,即该协议从属于公法还是私法ღ★ღ★。
从域外经验看ღ★ღ★,作为实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与法国ღ★ღ★,在认定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上却迥然不同ღ★ღ★。德国法上虽主张特许经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契约的讨论并无根本性意义ღ★ღ★,但是考虑到具体合同的履行过程ღ★ღ★,特别是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等问题ღ★ღ★,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公私法属性也有其价值ღ★ღ★。为此ღ★ღ★,德国基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经济内容以及可交易性ღ★ღ★,认定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民事契约ღ★ღ★。例如在建设特许合同中ღ★ღ★,德国学者Reidtღ★ღ★、Dreher与Beckscher认为ღ★ღ★,“建设特许合同当事人中的公共方或者是《反限制竞争法》第98条意义上的职能决定者ღ★ღ★,在建设特许上不属于国家准入意义上的高权许可ღ★ღ★。相反ღ★ღ★,它是一个民法上的同意ღ★ღ★。更确切地说ღ★ღ★,它是一个为了取得经济上的有偿收益ღ★ღ★,让对方有期限地使用建筑设施的同意”ღ★ღ★。
不同于德国法上强调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上的经济性ღ★ღ★,法国法上更侧重于从政府管理等非经济性条款来认定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ღ★ღ★。法国认为ღ★ღ★,特许经营协议中涵摄主体间经济利益的条款或许能确立一种主观性的法律地位ღ★ღ★,彰显一定的民事契约性质ღ★ღ★;但是ღ★ღ★,在协议的财务条款之余ღ★ღ★,还关涉了诸如被授权企业运营规则的条款ღ★ღ★,这部分条款因政府能够行使单方修改权而显然不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ღ★ღ★。鉴于1873年的布朗哥案强调的行政法的公共服务属性ღ★ღ★,法国把是否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作为区别民事法与行政法的核心标准ღ★ღ★。对此ღ★ღ★,法国学者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中论述道ღ★ღ★,“行政法院在1873年就意识到了这一点ღ★ღ★,即国家责任不可能是一种过错责任ღ★ღ★。而普通法院之所以不享有这类案件的管辖权ღ★ღ★,只是因为它们所处理的正是过错责任ღ★ღ★。无论对国家的事务以何种方式来进行管理ღ★ღ★,其基本观念都是明确的ღ★ღ★:政府必须履行某些确定的职能ღ★ღ★。结果ღ★ღ★,一项公共服务便成了关于某种严格的客观秩序的制度ღ★ღ★,而这一制度是由一些平等地加诸政府及其臣民之上的原则来调整的”ღ★ღ★。有鉴于此ღ★ღ★,考虑到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是公共事务的契约化再造ღ★ღ★,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ღ★ღ★,法国将特许经营协议视为一种法定协定ღ★ღ★。换言之ღ★ღ★,虽然特许经营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单方行权行为ღ★ღ★,在此类协议中ღ★ღ★,政府的单方行为基于契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ღ★ღ★,但该行为却并不具有违约性ღ★ღ★。因此该契约性的补偿责任并不是特许经营协议的关键ღ★ღ★,其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及公共利益的维护ღ★ღ★。
低空经济于我国仍处于兴起阶段ღ★ღ★,如前所述ღ★ღ★,现阶段我国低空经济存在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生态布局落后的问题ღ★ღ★。自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ღ★ღ★,国家着力解决低空领域的基础设施与产业生态问题ღ★ღ★,让低空经济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ღ★ღ★,这已成为各级政府发展低空经济的关键举措ღ★ღ★。因此ღ★ღ★,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的核心是ღ★ღ★,希冀通过特许经营权对于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转译强化公共服务ღ★ღ★。为此ღ★ღ★,协议的关键在于被特许企业营运与监管规则的搭建ღ★ღ★。倘若片面强调特许经营协议的经济属性ღ★ღ★,可能导致企业在安全管理ღ★ღ★、飞行操作和维护等方面放松标准ღ★ღ★,从而增加航空事故和安全隐患的风险ღ★ღ★。同时ღ★ღ★,还可能引发虚假宣传ღ★ღ★、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ღ★ღ★,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ღ★ღ★。概言之ღ★ღ★,我国于低空经济领域嵌入特许经营权的本质是实现好ღ★ღ★、维护好ღ★ღ★、发展好社会公益ღ★ღ★,也即我国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协议与法国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理解具有趋同性ღ★ღ★。同时ღ★ღ★,考虑到特许经营制度作为一项外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ღ★ღ★,特别是避免公法责任私法化的发展历程ღ★ღ★;以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将特许经营协议置于行政协议之下ღ★ღ★。因此ღ★ღ★,我国低空经济领域的特许经营协议应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ღ★ღ★,采法国以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为核心的行政协议说ღ★ღ★。换言之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ღ★ღ★,也就决定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ღ★ღ★。
明确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后ღ★ღ★,便可基于该法律属性具体分析低空经济项下特许经营权的主体结构与客体范畴ღ★ღ★。权利的主体ღ★ღ★,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ღ★ღ★、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ღ★ღ★。在特许经营制度下ღ★ღ★,特许经营的本质在于所有权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能转让给被特许人J9九游会中国ღ★ღ★,以供其占有ღ★ღ★、使用和收益ღ★ღ★。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可理解为授予与行使的双重主体ღ★ღ★,其中授予主体自是所有权人ღ★ღ★,行使主体则是享有物上权的自然人ღ★ღ★、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ღ★ღ★。回到低空经济领域ღ★ღ★,如前所述ღ★ღ★,鉴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ღ★ღ★,其授予主体自不待言ღ★ღ★。有需讨论的仅是政府的行政级别ღ★ღ★,以及是地方各级政府还是政府办事部门ღ★ღ★。考虑到低空经济是以载人ღ★ღ★、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ღ★ღ★,辐射带动商业活动或公共服务领域融合发展的一种综合性新经济形态ღ★ღ★。过低级别的政府难以满足飞行器所需的低空空域空间ღ★ღ★,且仅有个别政府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难以实现低空经济事务的全覆盖ღ★ღ★。因此ღ★ღ★,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限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较为合理ღ★ღ★。一方面县级以上的政府有发展低空经济的需求ღ★ღ★,涵盖了足量的低空空域空间ღ★ღ★;另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能够一次性将涉及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事务规范授予ღ★ღ★,避免了被特许人就各项事务在各个政府部门间频繁走动损害低空经济的发展效率ღ★ღ★。至于行使主体ღ★ღ★,企业的资格无需赘述ღ★ღ★。值得注意的是ღ★ღ★,自然人能否作为适格主体于低空经济领域行使特许经营权ღ★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ღ★ღ★:“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ღ★ღ★,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ღ★ღ★、专业能力ღ★ღ★、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ღ★ღ★。”该条依文义解释似乎将自然人排除在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主体之外ღ★ღ★。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被授予方仅规定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ღ★ღ★,自然人似乎又被纳入了行使主体的范畴ღ★ღ★。考虑到部门规章间条文上的冲突ღ★ღ★,是否将自然人置于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主体之中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ღ★ღ★。低空经济涉及研发ღ★ღ★、制造ღ★ღ★、营运等多个层面ღ★ღ★,涵盖农业ღ★ღ★、物流ღ★ღ★、通用航空等多个行业ღ★ღ★,管理ღ★ღ★、监管和安全层面的要求较为严格ღ★ღ★,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ღ★ღ★、资金投入和运营经验ღ★ღ★。自然人作为单一主体通常难以满足低空经济发展的产业及资本规模要求ღ★ღ★,也很难实现低空飞行的强安全监管ღ★ღ★。强行赋予自然人主体资格ღ★ღ★,不但会迟滞低空经济发展的速度ღ★ღ★,还可能会导致低空飞行安全事故高发ღ★ღ★,损害社会公益ღ★ღ★。概言之ღ★ღ★,低空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低空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特许经营权于该领域的授予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ღ★ღ★,行使主体是依法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ღ★ღ★。
相较于权利主体界定的相对清晰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客体要复杂得多ღ★ღ★。如前所述ღ★ღ★,特许经营权是将特定物的使用权转移ღ★ღ★,其客体理应是该特定物ღ★ღ★。在低空经济中ღ★ღ★,低空空域作为一切相关活动的基础载体ღ★ღ★,自然被视为该特许经营权的客体ღ★ღ★。然而ღ★ღ★,这一观点在学界亦引发争议ღ★ღ★。有学者认为ღ★ღ★,我国《民用航空法》虽未明确规定空域管理的行政主体ღ★ღ★,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空域管理办法》)与《空域各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ღ★ღ★,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空域管理工作ღ★ღ★。《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9条也规定ღ★ღ★:“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ღ★ღ★。”由此可知ღ★ღ★,地方政府不享有空域管理的事权ღ★ღ★,该事权应属于中央事权ღ★ღ★。而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ღ★ღ★,地方政府只能在本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内行使特许经营权ღ★ღ★。因此ღ★ღ★,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空域使用设立特许经营协议ღ★ღ★。但其实《空域管理办法》适用的领域应是民用航空ღ★ღ★,也即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域空间ღ★ღ★,而低空经济所属的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线米以下的空间范围(有时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可延伸至3000米)ღ★ღ★。因此ღ★ღ★,该条文并不适用于低空经济领域ღ★ღ★。至于《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的规定ღ★ღ★,依据《征求意见稿》第12条的规定ღ★ღ★,300米以上的Aღ★ღ★、Bღ★ღ★、Cღ★ღ★、Dღ★ღ★、E类空域属管制空域ღ★ღ★,300米以下的Gღ★ღ★、W类空域为非管制空域ღ★ღ★。据此ღ★ღ★,低空空域并非全然归属国家管制空域ღ★ღ★,上述两部法律也就难以全面适用于低空经济领域ღ★ღ★。由于当前《民用航空法》《空域管理办法》《暂行条例》仍有诸多模糊之处ღ★ღ★,对于低空空域使用是否属于地方事权需从低空经济的具体实践分析ღ★ღ★。2024年年末ღ★ღ★,中央空管委在合肥ღ★ღ★、杭州ღ★ღ★、深圳ღ★ღ★、苏州ღ★ღ★、成都和重庆六个城市开展eVTOL试点工作ღ★ღ★,其中试点文件对航线和区域都有相关规划ღ★ღ★,对600米以下空域授权部分地方政府ღ★ღ★。据此ღ★ღ★,可将低空空域使用作为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授权下的地方事权ღ★ღ★,并可依据《空域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ღ★ღ★,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协议出让低空空域使用权的行为ღ★ღ★,认定为其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空域管理工作ღ★ღ★。据此ღ★ღ★,低空空域能够作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客体ღ★ღ★。
依低空空域作为低空经济项下特许经营权的客体范畴分析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本质是低空空域使用权能的让与ღ★ღ★。如前所述ღ★ღ★,低空空域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权能ღ★ღ★,即权利人对低空空域享有占有ღ★ღ★、使用和收益的权能ღ★ღ★。换言之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能也应是占有ღ★ღ★、使用以及收益ღ★ღ★。但不同于低空空域使用权ღ★ღ★,特许经营权于低空经济项下的权能还要结合其特许性ღ★ღ★。首先ღ★ღ★,在占有权能上ღ★ღ★,特许经营权通常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ღ★ღ★。在低空经济视域下ღ★ღ★,特许经营权的占有权能是被特许经营人在特定低空空域内对特定经营服务项目的独占权ღ★ღ★,也即在该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ღ★ღ★,只有特许经营方可以在该低空空域空间内提供某些特定服务或商品ღ★ღ★。其次ღ★ღ★,于使用权能项下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能配置涵盖低空空域使用权ღ★ღ★、运营维护权ღ★ღ★。一方面ღ★ღ★,从特许经营的角度分析ღ★ღ★,低空空域使用权是被特许经营人可以在指定低空空域内使用飞行器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不受其他未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干扰的权利ღ★ღ★。该权利主要涉及低空无人机ღ★ღ★、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低空航空器的使用ღ★ღ★。另一方面ღ★ღ★,考虑到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在于“经营”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于使用权能上应确立经营权ღ★ღ★,即运营维护权ღ★ღ★。特许经营者可依托空域资源ღ★ღ★、飞行技术ღ★ღ★、无人机设施等经营要素进行商业化运营ღ★ღ★,提供各类低空经济服务ღ★ღ★,如低空旅游ღ★ღ★、空中广告ღ★ღ★、无人机配送等ღ★ღ★。最后ღ★ღ★,收益权能不言自明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人于特定低空空域内享有基于自身提供的服务获得收益的权利ღ★ღ★。当然ღ★ღ★,从低空空域使用权的物上权性质分析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不具有处分权能ღ★ღ★,并不意味其处分权能绝对丧失ღ★ღ★。特许经营权是基于政府对被特许经营人的信赖而授予的ღ★ღ★,因此考虑到被特许领域的公共利益ღ★ღ★,一般情况下并不允许被特许经营人处分该权利ღ★ღ★。但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ღ★ღ★,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生态发展仍需探索ღ★ღ★,因此对被特许经营的资本以及企业结构要求甚高ღ★ღ★,难免会产生被特许经营人难以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ღ★ღ★。此时ღ★ღ★,处分权的绝对丧失往往会导致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被特许企业承担严苛的违约责任ღ★ღ★。政府也需重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举办招标会ღ★ღ★,在浪费行政资源的同时迟滞了该地区低空经济的发展ღ★ღ★。据此ღ★ღ★,于低空经济项下ღ★ღ★,特许经营权应放宽处分权的要求ღ★ღ★。允许被特许经营人在新《公司法》框架下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调整项目公司的股东结构ღ★ღ★,实现公司控制权主体结构的合理变换ღ★ღ★,从而完成特许经营权的流转ღ★ღ★。当然ღ★ღ★,为了防止被特许经营人肆意滥用该权利ღ★ღ★,可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ღ★ღ★,要求行使该特定处分权的被特许经营人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ღ★ღ★,由主管部门审核该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ღ★ღ★。
明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的权利构造ღ★ღ★,是其在低空领域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ღ★ღ★。然在制度实践中存在着纷繁复杂的难题ღ★ღ★,如违约行为ღ★ღ★、违反安全规定与生态保护要求的行为ღ★ღ★。老子曾言ღ★ღ★:“为之于未有ღ★ღ★,治之于未乱ღ★ღ★。”在问题尚未显现之时就加以筹划与预防ღ★ღ★,一旦事物发展到不可收拾之时再去补救便已为时过晚ღ★ღ★。这正是制度设计的精髓——通过完善的规则与机制ღ★ღ★,使潜在风险在萌芽阶段就被辨识并消除ღ★ღ★,从而提高应对各种挑战的预见性和有效性ღ★ღ★。据此ღ★ღ★,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仍需从具体规则设计上着力ღ★ღ★,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地位ღ★ღ★,明确低空经济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ღ★ღ★,并完善监督管理与争议解决机制ღ★ღ★。
政府特许经营的本质是政府将其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义务ღ★ღ★,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移给个人ღ★ღ★。鉴于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周期较长ღ★ღ★,且投资回报具有显著的滞后性ღ★ღ★,政府特许经营权通常呈现长期化特征ღ★ღ★。为保障特许经营者实现合理收益ღ★ღ★,制度设计上必须确保协议关系的相对稳定ღ★ღ★。然如前所述ღ★ღ★,特许经营权是一项公权ღ★ღ★,这意味着政府有权单方变更ღ★ღ★、解除特许经营协议ღ★ღ★。实践中ღ★ღ★,有些地方出现政府滥用单方解除权的情况ღ★ღ★,随意撤销特许经营协议ღ★ღ★,如在“王某恒诉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ღ★ღ★、乐山市城市绿化保障中心ღ★ღ★、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中ღ★ღ★,乐山市广场管理处仅因王某恒的四季有约茶园占用广场公用绿地ღ★ღ★,损害了抽象的公共利益ღ★ღ★,便单方面撤销特许经营协议J9九游会中国ღ★ღ★。又如周某兵案中ღ★ღ★,管委会仅以上级通知为由便单方解除了供水特许经营协议ღ★ღ★。在低空经济领域ღ★ღ★,政府行使单方解除权任意撤销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ღ★ღ★,将严重损害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ღ★ღ★。作为新兴领域ღ★ღ★,低空经济虽在国家层面获得政策的大力扶持ღ★ღ★,但在具体行政区域ღ★ღ★,其发展基础薄弱ღ★ღ★、市场环境不确定ღ★ღ★,整体前景仍不明朗ღ★ღ★。此外ღ★ღ★,低空经济领域的资产专用性难题突出ღ★ღ★,高额的前期投入ღ★ღ★、运营维护成本以及较强的专用性ღ★ღ★,使得民间资本的投资更加趋于谨慎ღ★ღ★。特别是低空经济项下的特许经营协议往往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ღ★ღ★,其建设周期长ღ★ღ★,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使得民间资本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稳定性要求甚高ღ★ღ★。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本质是一项公权ღ★ღ★,政府于法理上自有任意解除权ღ★ღ★。此时ღ★ღ★,考虑到以往政府在其他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信用背书状况ღ★ღ★,民间企业往往难以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稳定性形成合理预期ღ★ღ★。同时ღ★ღ★,政府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与其他传统特许经营严格区分ღ★ღ★,从而对自身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出特别限制ღ★ღ★。换言之ღ★ღ★,政府对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协议难免同以往的政府特许经营般滥用单方解除权ღ★ღ★,而民间资本出于此顾虑ღ★ღ★,加之低空经济的高成本ღ★ღ★,回报周期长的特点ღ★ღ★,往往会对该领域的投资望而却步ღ★ღ★。
据此ღ★ღ★,为了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ღ★ღ★,提高政府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中的信用度ღ★ღ★,需要从法律层面确认低空经济项下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地位ღ★ღ★。信赖保护原则ღ★ღ★,原指民事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ღ★ღ★,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为ღ★ღ★,从而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ღ★ღ★,后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ღ★ღ★。信赖保护原则ღ★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政策调整或撤销原有决定前ღ★ღ★,必须履行听证ღ★ღ★、立项评估等法定程序ღ★ღ★,从而避免“先放宽后突紧”ღ★ღ★、先许可后临时变动的任意行为ღ★ღ★;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或行政救济ღ★ღ★,防止政府因变更政策对相对人产生不法利益侵害ღ★ღ★,并在必要时提供补偿ღ★ღ★。概言之ღ★ღ★,从法治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公平和效能三维角度看ღ★ღ★,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的“润滑剂”ღ★ღ★,更是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ღ★ღ★。它通过约束行政权ღ★ღ★、维护相对人正当利益ღ★ღ★、提升制度信任度ღ★ღ★,实现了行政决策的可预测性ღ★ღ★,从而提升了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的积极性ღ★ღ★。具体到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ღ★ღ★,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地位ღ★ღ★,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ღ★ღ★。实体上ღ★ღ★,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与契约自由的角度出发ღ★ღ★,立法可以将信赖保护原则拆分成必要性ღ★ღ★、比例性以及不可预见性三个子原则ღ★ღ★,以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效力ღ★ღ★。其中ღ★ღ★,必要性要求只有当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协议所要求的公共利益无法实现时ღ★ღ★,政府才得以行使单方解除权ღ★ღ★;比例性要求政府的单方行权行为需对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造成最小的损害ღ★ღ★,即单方变更协议内容优位于单方解除ღ★ღ★,单方解除部分协议内容优位于单方全部解除ღ★ღ★;不可预见性则要求仅当公共利益的受损是无法预见时ღ★ღ★,政府才得以行使单方解除权ღ★ღ★。特别是ღ★ღ★,若因政府自身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ღ★ღ★,政府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ღ★ღ★。此外ღ★ღ★,世界上没有无法定救济的法定权利ღ★ღ★,没有救济隐含其中的权利是不存在的ღ★ღ★。政府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中的单方解除权直接侵害了协议相对人的合理利益ღ★ღ★,需要明确补偿责任ღ★ღ★。当前ღ★ღ★,我国对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补偿责任采用的是“适当性补偿”ღ★ღ★,显然该标准不足以保护特许经营权人的信赖利益ღ★ღ★。于低空经济项下ღ★ღ★,特许经营权被单方解除的补偿可以考虑德国的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二分法ღ★ღ★,对于积极利益(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继续履行所得的利益ღ★ღ★,即可预期利益)原则上并不需要补偿ღ★ღ★,仅在政府对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单方解除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信赖保护原则之规定时才需承担ღ★ღ★,而消极利益(将特许经营权人恢复到特许经营权未授予时的状态)则应适用完全补偿原则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前者旨在把受害方置于若特许继续有效ღ★ღ★、合同被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经济位置ღ★ღ★,具体包含可量化的未来预期净利润(例如未来若干年内航线运营ღ★ღ★、配送或监测服务的毛收益减去变动成本并折现)J9九游会中国ღ★ღ★、因独占或优先使用空域而产生的市场占有价值ღ★ღ★、已规划并可证明的客户合同收入ღ★ღ★、为履约专门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应得回报(专用无人机机队ღ★ღ★、基站ღ★ღ★、充电桩ღ★ღ★、改装成本折旧或合理回报)ღ★ღ★、为特许开发的专属平台可能带来的许可或服务收益ღ★ღ★、因特许导致的融资利差与机会溢价等ღ★ღ★;后者则以将权利人恢复到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为目标ღ★ღ★,重点补偿为信赖特许已实际发生的直接支出与损失ღ★ღ★,比如低空运行设备采购定金与无法退回的改装费用ღ★ღ★、基站建设与材料的报废损失ღ★ღ★、飞行人员专门培训与认证费用ღ★ღ★、为履约签订的下游合同中已支付的款项ღ★ღ★、解除造成的遣散费或租赁终止罚金ღ★ღ★、为保护权利合理支出的律师仲裁费用及与履约准备相关的尽职调查费等ღ★ღ★。程序上ღ★ღ★,可以建立听证制度ღ★ღ★。对于需要行使单方解除权撤销的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ღ★ღ★,举办听证会ღ★ღ★,听取特许经营权人的陈述意见ღ★ღ★,并依据听证会的案卷决定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ღ★ღ★。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的基础地位ღ★ღ★,将实体的认定ღ★ღ★、补偿与程序的听证相结合ღ★ღ★,从法律层面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背书ღ★ღ★,能够在制度上增强民间资本对政府信用的信心ღ★ღ★,提升投资低空经济的信心ღ★ღ★,强化参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的积极性ღ★ღ★,从而推动低空经济稳步向前发展ღ★ღ★。
信赖保护原则基础地位的确立意味着政府不得再随意行使单方解除权ღ★ღ★。政府控制权的削弱通常伴随市场自由竞争者权利的扩张ღ★ღ★。此时ღ★ღ★,为了保障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的有序发展ღ★ღ★,需强化事前监管ღ★ღ★,于特许经营权授予上建立赋权指标体系ღ★ღ★,将安全ღ★ღ★、技术与环保多重维度纳入综合评估框架ღ★ღ★,采用加权评分方法对特许经营权的竞争者进行多维度打分ღ★ღ★。
首先ღ★ღ★,在低空经济领域ღ★ღ★,安全评级体系通常以风险评估为基础ღ★ღ★,通过对运营环境ღ★ღ★、技术系统和运营人表现等多维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ღ★ღ★。欧洲航空安全局引入了SORA(System Operational Risk Assessment)风险评估方法ღ★ღ★,其将安全评级分为地面风险等级(Ground Risk Classღ★ღ★,GRC)ღ★ღ★、空中风险等级(Air Risk Classღ★ღ★,ARC)以及任务保障完整性等级(Specific Assurance and Integrity Levelღ★ღ★,SAIL)ღ★ღ★,对每一类任务进行定量风险分级并确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和缓解措施ღ★ღ★。美国联邦航空局则采用了安全管理系统(Safety Management Systemღ★ღ★,SMS)ღ★ღ★,其将运营方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细化为安全政策ღ★ღ★、风险管理ღ★ღ★、安全保证及安全文化推广四个维度ღ★ღ★,对运营组织的风险识别ღ★ღ★、评估ღ★ღ★、监控与持续改进能力进行审查ღ★ღ★,并依据事故率ღ★ღ★、违规记录ღ★ღ★、培训覆盖率等KPI分级评分ღ★ღ★。考虑到政府单方解除权受限后对特许经营权人所产生的更高事前监管要求ღ★ღ★,以及低空飞行安全的重要性ღ★ღ★,有必要在特许经营权授予环节引入系统化的安全评估机制ღ★ღ★。我国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授予中可以兼采欧盟与美国的安全评估指标ღ★ღ★。即基于SORA固有风险分级ღ★ღ★,于每一分级项下细化SMS的四个标准ღ★ღ★,并采用加权多指标评分法进行评估ღ★ღ★。在地面风险等级中ღ★ღ★,依据作业区域的人口密度ღ★ღ★、飞行类型ღ★ღ★、无人机重量级别及已实施的减缓措施进行打分ღ★ღ★;在空中风险等级中ღ★ღ★,基于预期空域中无人机/载人航空器的密度及飞行路径重叠程度进行评定ღ★ღ★;在任务保障完整性等级中ღ★ღ★,从飞控系统冗余度J9九游会中国ღ★ღ★、导航精度ღ★ღ★、限域飞行程序ღ★ღ★、应急返航策略等多方面进行考量ღ★ღ★。
其次ღ★ღ★,在配套技术规范方面ღ★ღ★,低空飞行要求借鉴常规航空和新兴通信技术ღ★ღ★。据此ღ★ღ★,通信ღ★ღ★、导航和监视系统必须满足密集低空环境下的可靠性要求ღ★ღ★。其中ღ★ღ★,通信方面的衡量指标具有卫星链路ღ★ღ★、4G/5G移动网络ღ★ღ★、VHF等多模态通信手段的技术精度ღ★ღ★;导航方面要考虑GNSS或惯导(PNT)方案的可靠程度ღ★ღ★,以及是否具备多重冗余ღ★ღ★、自动避障与返航功能ღ★ღ★;监视方面需评估ღ★ღ★,能否加装远程标识(Remote ID)模块对特定类型无人机实现其标识ღ★ღ★、操作员注册号和位置等信息的实时播发J9九游会中国ღ★ღ★。
最后ღ★ღ★,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出台ღ★ღ★,生态贡献也应成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新标准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应建立一套涵盖碳排放ღ★ღ★、能源结构与生态补偿等多方面指标的综合评估框架ღ★ღ★。其一ღ★ღ★,在碳排放效率方面ღ★ღ★,可采用“单位运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核心量化指标ღ★ღ★,要求运营方案在设计之初即对不同动力系统进行对比试算ღ★ღ★,并提出在特许经营中持续优化的减排路径以确保每年平均节能减排率不低于10%ღ★ღ★。其二ღ★ღ★,能源结构指标要求详列机队能耗构成与电网碳强度ღ★ღ★,运营企业需要披露年度电力来源比例ღ★ღ★,并以科学碳目标倡议为依据ღ★ღ★,制定明确的“100%绿色电力”或“50%SAF掺用率”时间表ღ★ღ★。其三ღ★ღ★,应将生命周期评估纳入评审ღ★ღ★,系统考量飞行器制造ღ★ღ★、维护及报废阶段的碳足迹与材料循环利用率ღ★ღ★,借鉴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关键部件(如碳纤维机身ღ★ღ★、电池模组)的环保合规性进行打分ღ★ღ★。此外ღ★ღ★,可设立生态补偿与碳抵消机制ღ★ღ★,允许特许经营权竞争者购买经第三方认证的森林造林或湿地修复项目的碳信用额ღ★ღ★,并将相应积分折算为授予得分加项ღ★ღ★。
由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的回报周期长ღ★ღ★、前期投入大ღ★ღ★,特许经营权人取得特许经营权后ღ★ღ★,基于利益驱动ღ★ღ★,难免会为追求短期利润而采取有违协议之规定的行为ღ★ღ★。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往往涉及公共利益ღ★ღ★,特许经营权人的不规范行为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ღ★ღ★,危及公众人身安全ღ★ღ★。此时ღ★ღ★,仅依靠政府的强事前监管通常难以防范ღ★ღ★。据此ღ★ღ★,需强化事中监管ღ★ღ★。然当前《基础设施和通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政府监管的规定过于简略ღ★ღ★,难以有效运用于低空经济中ღ★ღ★。为此ღ★ღ★,需结合低空经济发展特点ღ★ღ★,完善监督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ღ★ღ★,实现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实时映射ღ★ღ★。
首先ღ★ღ★,要以数字孪生监管系统实现空域状态实时映射ღ★ღ★。数字孪生是将现实世界中的实物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数字世界中的模型ღ★ღ★,并以此来观测并优化现实世界的决策ღ★ღ★,其核心要素是物理空间ღ★ღ★、虚拟空间及两者之间的信息流动ღ★ღ★。应用于低空经济监管中ღ★ღ★,本质是搭建一个将物理空域与虚拟模型“镜像—校正—再现”闭环融合的智能平台ღ★ღ★。平台内的系统通过ADS-B或MLAT接收器ღ★ღ★、雷达ღ★ღ★、气象站ღ★ღ★、卫星通信和特许经营权人的上报等多源传感器网络ღ★ღ★,实时采集飞行器航迹ღ★ღ★、气象环境ღ★ღ★、地形地貌ღ★ღ★、空域分区和飞行计划等基础数据ღ★ღ★,并汇入时序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然后物理模型基于计算流体力学和气象模拟构建风场与气流预测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行为模型以飞行器动力学和AI路径规划算法预测航迹偏差与风险区域ღ★ღ★,融合引擎将多源仿真结果与实时监测数据共同运算ღ★ღ★,生成空域实时虚拟镜像ღ★ღ★。而监管人员通过三维可视化引擎能够查看当前各空域单元的飞行密度ღ★ღ★、通信链路质量ღ★ღ★、禁飞区占用以及动态风险告警等叠加图层ღ★ღ★,由此实现对重点活动ღ★ღ★、特殊时段和敏感区域的全时态势感知与研判ღ★ღ★。据此实现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中低空飞行的精细化监管ღ★ღ★,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ღ★ღ★,确保低空飞行安全ღ★ღ★。其次ღ★ღ★,建立低空经济特许经营的分级分类监管ღ★ღ★。基于特许经营权人的运营规模与风险特征ღ★ღ★,将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划分为区域性整体营运(甲类)与专项营运(乙类)两个类别ღ★ღ★。结合每个类别下各特许经营权人的飞行器类型ღ★ღ★、业务性质ღ★ღ★、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ღ★ღ★,设置差异化的监管频次与方式ღ★ღ★,开展风险评估与动态分级ღ★ღ★。其中ღ★ღ★,甲类从飞行安全ღ★ღ★、环境影响以及设施建设方面严格把关ღ★ღ★,设立高合格标准ღ★ღ★;乙类则从技术标准ღ★ღ★、运营安全等维度弹性监管ღ★ღ★。此外ღ★ღ★,还需依托信用评估体系与风险预警机制ღ★ღ★,实现精准化监管ღ★ღ★,重点监管高风险特许经营权人ღ★ღ★,对风险级别较低的权利人采取便利化监管ღ★ღ★。最后ღ★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ღ★ღ★。一方面ღ★ღ★,建立低空经济特许经营运营公示系统ღ★ღ★,公开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营运信息ღ★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人的资料ღ★ღ★、年度绩效报告与安全检查结果ღ★ღ★,并定期举办听证会ღ★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ღ★ღ★。另一方面ღ★ღ★,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ღ★ღ★,邀请行业协会与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ღ★ღ★,开展不定期抽检ღ★ღ★,独立评估特许经营权人的飞行安全与环境友好程度ღ★ღ★。
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之下ღ★ღ★,仍需要一定的争议解决机制ღ★ღ★,以保障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问题的有效解决ღ★ღ★。当前ღ★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通过行政强制执行或行政诉讼下的给付之诉构建争议解决机制ღ★ღ★。如前所述ღ★ღ★,法国强调特许经营中的公共利益保护ღ★ღ★,为此在特许经营争议解决上ღ★ღ★,法国法赋予了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ღ★ღ★,而德国强调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ღ★ღ★,注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ღ★ღ★。据此ღ★ღ★,德国法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只有经过行政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判决ღ★ღ★,才取得强制执行力ღ★ღ★。考虑到我国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协议的公法属性ღ★ღ★、行政干预以及低空经济的资产专用性问题ღ★ღ★,直接赋予政府以强制执行权似更为妥当ღ★ღ★。但是低空经济仍处于发展阶段ღ★ღ★,基础设施ღ★ღ★、关键技术与产业生态还存在诸多缺陷ღ★ღ★,直接赋予政府强制执行权难免打击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的热情ღ★ღ★。据此ღ★ღ★,结合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低空经济发展现状分析ღ★ღ★,我国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采德国方式较为稳妥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当特许经营权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公共服务义务时ღ★ღ★,例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建成起降点ღ★ღ★、未达标提供无人机物流服务或未能维护基础设施安全ღ★ღ★,政府作为特许方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之诉ღ★ღ★。通过诉讼ღ★ღ★,政府请求法院判决特许权人履行具体义务J9九游会中国ღ★ღ★。一旦判决生效ღ★ღ★,政府便获得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执行依据ღ★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ღ★ღ★,从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ღ★ღ★。同时ღ★ღ★,在互负义务的特许经营协议中ღ★ღ★,政府也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违约行为ღ★ღ★。例如ღ★ღ★,政府未能及时提供规划中的空域路线ღ★ღ★、未能按时审批相关运营许可ღ★ღ★,或未能履行其承诺的财政补贴义务ღ★ღ★。在这种情况下ღ★ღ★,特许经营权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之诉ღ★ღ★,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履行其在协议中的义务ღ★ღ★。相比于政府单方面行使强制执行权ღ★ღ★,给付之诉模式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程序保障ღ★ღ★。一方面ღ★ღ★,若特许经营中的争议归属特许经营权人的过错ღ★ღ★,则政府依然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强制执行力欧美vodafonewifi18ღ★ღ★,保障协议的实行与有效解决ღ★ღ★,从而维护公共利益ღ★ღ★;另一方面ღ★ღ★,诉讼模式也赋予了特许经营权人一定的抗辩权ღ★ღ★,有助于保障其权利ღ★ღ★,避免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特许经营热情的消磨ღ★ღ★。
低空经济作为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ღ★ღ★,其发展正在稳步推进ღ★ღ★。但在基础设施ღ★ღ★、核心技术与产业布局等关键问题上仍有进步空间ღ★ღ★。究其根本ღ★ღ★,盖因空域资源市场化配置需求与传统行政管控模式的冲突ღ★ღ★。特许经营权从制度层面上既能对公共事务进行契约化再造ღ★ღ★,实现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转译与监管责任的契约性重构ღ★ღ★;又能构建正外部性捕获机制ღ★ღ★、破解资产专用性难题ღ★ღ★,推动经济效能的帕累托改进ღ★ღ★。同时ღ★ღ★,国家的低空空域所有权也为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ღ★ღ★。据此ღ★ღ★,可于低空经济领域嵌入特许经营制度ღ★ღ★,实现市场与政府的平衡ღ★ღ★。但当前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空经济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造与适用规则ღ★ღ★。为此ღ★ღ★,首先要从法律属性上界定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ღ★ღ★。其次ღ★ღ★,依托公权属性ღ★ღ★,明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双主体构造与低空空域客体范畴ღ★ღ★,并通过低空空域使用权类推出其权能配置ღ★ღ★。最后ღ★ღ★,在确立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造的基础上ღ★ღ★,从具体规则设计上着力ღ★ღ★,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地位ღ★ღ★,建立技术标准ღ★ღ★、安全评级ღ★ღ★、生态贡献等多维指标授予体系ღ★ღ★,并完善监督管理与争议解决机制ღ★ღ★。j9九游会游戏ღ★ღ★。九游会官方网站ღ★ღ★。J9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ღ★ღ★,九游老哥俱乐部ღ★ღ★,九游会登录ღ★ღ★,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j9九游会J9九游ღ★ღ★。
页面版权所有 © 2025 j9集团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 昆山 苏ICP备88888888号
苏公网安备32058502011205号